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政府106年農業用地申請稅賦減免案件之定期檢查作業將於3月展開,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列管土地,應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以免觸法。
更新日期:106/03/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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