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之土地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以拍定日為基準日,若拍定日有本人、配偶或其他符合條件之人設立戶籍,且該土地於拍定日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則可檢具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及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應退還稅款時,由該局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另如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內容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3/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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