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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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26)日公布,將自本(1)月28日起生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稅率之馬達馬力標準。
二、自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三、增訂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鑑於石油價格高漲及地球暖化程度嚴重,發展節能交通工具產業為世界發展趨勢,該部為配合行政院「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前擬具電動小客車相關之租稅減免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並配合訂定電動小客車按馬達馬力課稅標準,適逢立法院孫委員大千等提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為兼顧政府財政與產業發展目標,遂與提案委員溝通取得共識後,將減免年限訂為3年,經立法院於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據本次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條文,對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包括汽車及機車一體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一般社會大眾均能享租稅優惠,並可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及符合租稅公平等多重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