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所有住家用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照顧經濟弱勢,貧民及低收入戶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民眾因低收入戶住宅核准免徵房屋稅之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之有效期間為限。主管機關核發105年低收入戶證明書上所載有效期限至105年12月底止,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其減免期間依低收入戶證日書上所載有效期限免徵至105年12月底止。而106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民眾於106年度如仍符合低收入身分,應備妥當年度(106年)度之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若未提出申請或106年度已不具低收入戶資格,依法仍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者,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無法適用。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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