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需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由此觀之,契稅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稅之規定,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如您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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