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毀滅廢棄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如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以免遭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更新日期:106/02/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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