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收入之認列時點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歸屬年度均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本局表示,近來發現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列報外銷收入時,誤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致短漏報營業收入及課稅所得額,故遭本局以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為由補稅及處罰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因報關日與驗收日之年度不同,未依前項規定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一經查獲,將遭受補稅及處罰,請納稅人多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9

 

更新日期:106/02/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03/01

106/03/01

106/03/01

106/03/01

10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