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A君因逾期未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後A君主張僅有郵務人員黏貼於門首之送達通知書,並無親自收受稅單,其送達應不合法。
本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力。
本局呼籲,如看見郵政機關之送達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向寄存郵局領取文書,並依限繳納,以免逾限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損害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106/03/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03/01
106/03/01
106/03/01
106/03/01
10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