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符合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之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低收入戶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稅係按月核課,低收入戶收到公所核發之低收入證明時,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3/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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