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時,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之報備申請。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電話,有關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應如何申請報廢程序。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如商品存放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監毀。   有關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報廢之報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一、網路申請: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頁箋→點選「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及商品報廢之報備」後,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二、自前揭網站下載申請表單或逕至國稅局各地區分局或稽徵所索取表單,填妥後以傳真方式或郵寄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報廢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之報備申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錢妙秋,電話:04-23051111轉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