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該供展示用之機器或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業務,其供展示參觀之機器或設備屬商品性質,尚非屬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係從事全新車輛零售買賣業務,並設置展售室將部分車輛展示參觀,提供顧客參觀,而該公司將該展示商品轉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經查該公司購入之車輛係以出售為目的,展示車輛亦提供銷售,故該展示車輛仍屬存貨性質,其所提列之折舊應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機器或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則該項機器或設備係屬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折舊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則宇,電話:04-23051111轉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