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林先生將名下一處房地贈與兒子,其中房屋登記予哥哥,土地登記予弟弟,2人皆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未獲核准,究竟為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然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弟弟,雖已在該處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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