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無房屋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與合法登記有別,不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優惠,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規定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然依工廠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無法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合法登記之工廠如符合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者,請儘速向所在稅務局提出減半徵收申請,可大大節省您的荷包喔!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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