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土地違章漏稅 罰鍰倍數調降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有關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罰鍰之規定,業於99年11月24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為「3倍以下」,財政部爰配合修正於100年1月18日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以為因應,並訂定6個月輔導期。
該局指出,財政部為使辦理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因而訂頒「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供稅捐稽徵機關參考,上開行政規則修正發布後,有關納稅義務人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案件,裁處之罰鍰倍數,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規定,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2萬5千元至5萬元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逾5萬元至7萬5千元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逾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罰鍰。
三、另為適度疏減訟源,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5萬元,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上開修正之參考表對於短匿稅額在5萬元以上之案件,增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承認違章事實者,按較低倍數處罰規定,為落實該項規定並疏解訟源促進徵納和諧,財政部明定前述案件,稽徵機關於辦理裁罰前,應以適當方式輔導受處分人知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定減輕處罰倍數規定,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該局籲請納稅人依法申報誠實繳稅以免受罰,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