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牌照不可移用!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最近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卻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使用,經查獲結果兩部車都各被裁處2倍的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呼籲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移用他車牌照或被移用牌照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暫時不使用或已經報廢不能使用了,就必須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新竹市稅務局關心您的租稅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311、315、3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2/22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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