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取得房屋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築物之建造執照起造人除出資興建者外尚有其他起造人,該起造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其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分配取得房屋,係以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實質上屬交換行為,地主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就取得房屋申報繳納全額之交換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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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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