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送執行的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欠繳99年地價稅款,卻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薪,來電詢問為何已超過5年稅款還須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其計算基礎自稅單所載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繳納,否則超過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承辦員:韓彩珠   聯絡電話:04-7239131或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轉561

更新日期:106/02/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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