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欠稅或註銷牌照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您的愛車如未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被註銷牌照,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稅外,並將被處以「一倍以下」至「二倍以下」罰鍰,請本縣駕駛朋友們要注意此項信息!

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倍數參考表」,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縣內所有車主,若車輛逾期未完稅,請儘速向稅捐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如牌照業經註銷,仍須使用者,則請先至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重新請領牌照後再上路,以免被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6/02/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2/22

106/02/22

106/02/21

106/02/21

1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