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劵中獎之領獎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故公益彩券中獎之領獎收據亦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每件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彩劵中獎人領取獎金時,如未出具收據,無課徵印花稅問題,倘若有出具領獎收據,應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其中獎獎金在250元以上之領獎收據應按獎額4‰繳納印花稅,特別是中獎獎金在2,000元以上者,依規定領獎時須憑中獎之彩券與本人身分證具領,其領據應依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至於稅款則可由彩劵發行銀行代為扣繳,可免去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貼用之麻煩,但所收取者如屬票據,並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免繳納印花稅。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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