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使用牌照稅收件地址,確保收到稅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常因實際上未居住於戶籍地址,亦未定時前往收信,導致延遲繳納使用牌照稅被加徵滯納金,甚至將未完稅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經查獲後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固定每年4月份開徵,繳款書將於3月底郵寄,為維護自身權益,若民眾收件地址變更時,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確保繳款書順利送達;請民眾謹記,如該通信地址失效時,務必再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或刪除。
  

該處再次呼籲車主,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動時,除了攜帶身分證件至監理機關臨櫃辦理外,還可至高雄市各監理所網站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填妥資料後郵寄回車籍管轄監理所(站),即可辦理變更,若一人擁有多輛汽車時,亦無須逐車申請。   
  

如另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741-0141轉228~232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如欲申辦各項地方稅捐業務,請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kctax.gov.tw,省時又便利。

更新日期:106/02/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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