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出售原持有小屋,並於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不知可否申請全部退還當初出售小屋所坐落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例: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該處並提醒民眾此重購退稅案件,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被管制從登記取得日計算5年內不得移轉及仍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如不符前開管制事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請民眾留意,以確保權益。
更新日期:106/02/2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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