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等),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之保留期間,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因此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的課稅稅率為千分之六,相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起算)為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情況不同,而所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也隨之不同,例如:

1、若供農業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已停徵)。

2、未作任何使用而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之法定空地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4、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可申請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5、非上述情形者,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至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至109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至114

大溪分局:3800072 轉102 至107

蘆竹分局:3528671 轉102至107

更新日期:106/02/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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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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