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占車輛之使用牌照稅,經法院判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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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林先生來電詢問,其自用小客車供其友人使用,該友人歷經多年未有歸還之意且避不見面,車沒了還要繳稅,問如何才可免繳該車之使用牌照稅。

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或使用人…」所以,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林先生所有車輛遭友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更新日期:106/02/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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