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繼承土地時,無需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取得土地後,再移轉他人時,就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於繼承土地時,雖然不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仍應先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之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繼承之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仍需於繼承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地價稅始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06/02/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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