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調解筆錄辦理物權登記需貼印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新音    聯絡電話:04-8870001分機203

更新日期:106/02/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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