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來臺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中和區林小姐詢問,去(99)年有一些海外企業來臺第一上市,她有投資買進幾檔該類型之股票,又聽說自99年度起必須申報海外所得,她投資買進的那些海外企業來臺第一上市股票如果有分配股利或者賣出時獲利有所得時,是否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或是一般綜合所得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來臺「第一上市公司」股票係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證交所)同意上市買賣之股票,因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所給付投資該股票投資人之股利,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個人投資者在99年度取得該第一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之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另外,個人投資者買賣該類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該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係停徵,無須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