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必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部分民眾於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已停租或註銷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後雖已改做自用住宅使用,但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清查自用住宅用地為地價稅年度清查之重點工作,民眾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用途顯已變更或戶籍遷出,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嗣後雖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或將戶籍遷入,恢復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本年度為106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記得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應納之地價稅額將會高出4倍,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果您還有任何有關地價稅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2/1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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