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所生之稅款未繳納者,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委託人甲基於信託關係將其所有土地移轉於受託人乙,使乙基於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該筆土地於信託關係成立中所生之地價稅逾期未繳納者,得就乙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財產執行之,此財產自得包括自有財產在內。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而損害自身的權益。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2/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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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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