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受損報停、報廢車輛,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遭逢天災,車輛如因災害受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本局會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若汽、機車(151㏄以上)因遭受天災(如颱風、地震)侵襲受損不堪使用,民眾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並自應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稅務局貼心提醒:汽、機車如受損必須修復才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如進、出廠資料或維修證明),本局將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或按維修天數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更新日期:106/02/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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