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員至國外進修或研習,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時,若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如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則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核准,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進修期滿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如果未回公司服務,所支付的費用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申請專案核准時,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申請專案認定,如經核准者,可自費用發生當年度起適用投資抵減;惟已經逾費用發生年度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申請專案認定,並經核准者,須自申請年度起所發生之費用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而增加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