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會混淆空置房屋所適用之稅率,認為只要空置未作使用,房屋稅稅率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其實還應視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使用(例如:店舖、辦公室),空置房屋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反面解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使用者,其空置房屋稅稅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果對於房屋稅適用稅率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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