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君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是否涉嫌逃漏稅情事?
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又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緃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屬銷售貨物勞務之行為,依財政部93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釋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