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土地及地上房屋只要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雖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6/02/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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