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受戶籍地限制可至全省稽徵機關申辦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為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而該項規定並未限制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要持有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可就近到全省各縣市稅捐處、稅務局、或各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均可申請查調,不受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限制。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民眾,如持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執行名義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惟欲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債權人須自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提出申請,因已逾30日依法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請民眾把握申請時效以保障權益。

更新日期:106/02/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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