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股利憑單前,請再檢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是否正確,以免超額分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87年度以後公司結算申報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核定有減少之稅額,記得要在收到核定退稅通知書時,從股東可扣抵稅額(下稱ICA)帳戶餘額中減除,以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給股東抵稅而受罰。
    南區國稅局查獲,某公司95年4月間收到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130萬元,没有從95年度ICA帳戶餘額中減除,造成95年間分配94年度盈餘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00萬元給股東扣抵綜合所得稅,被處1倍罰鍰100萬元。
    該公司主張在國稅局查核後,自行檢查相關資料,發現未將退稅款130萬元從ICA帳戶中減除,就主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但國稅局表示,本件在派案查核時,ICA超額分配就是異常選案原因之一,該公司補繳是在派案查核後,無法適用稅法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該公司不服,經復查、訴願都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99年度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期即將於100年1月31日截止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時,請注意檢查ICA帳戶金額是否正確,如發現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情形,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10001-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