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未載明協議辦理內容,不具上述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2/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2/13

106/02/13

106/02/13

106/02/13

10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