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扣除營業稅後按千分之一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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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承攬契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營業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金額,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如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只要將已納之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2/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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