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外國營利事業登載網路社群廣告之網路跨境交易,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登載網路社群提供之廣告服務,為取自我國營利事業之網路跨境交易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3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如對以上說明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各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王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更新日期:106/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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