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換也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土地交換如果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   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時,就不能適用該項優惠稅率,請特別注意。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

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6

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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