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申請復查,以繳款書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限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所以得申請復查的人,以繳款書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係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亦即繳款書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土地之人,如以贈與人名義申請復查,即屬主體不適格案件,駁回其復查申請。該局提醒民眾,對稅捐如有不服,應由合法申請人提出復查,以確保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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