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係由債務人(欠稅人)負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款被移送執行除了要繳清滯欠的本稅、滯納金,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亦須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關於執行必要費用,如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衍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等均是。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稅捐按時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一旦被移送執行,若因一時不便而無法繳納稅捐者,可儘速洽各行政執行分署就繳納方式提出說明並履行,即可減少執行必要費用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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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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