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應納之稅捐,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即順延1個工作天。但若逾繳納期限,除無法利用超商繳納稅款外,每逾2日還須加徵1%滯納金。因此民眾若擔心工作繁忙容易忘記納稅,可以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轉帳,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稅務局會在繳納截止日當日才扣款,不僅免除奔波的辛勞,也可避免因逾期繳稅而被加徵滯納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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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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