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仍應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買賣雙方於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再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需將土地所有權返還於賣方,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此類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並請提供雙方協議契約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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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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