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請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且未檢附相關拆除佐證資料者,無法追溯至房屋拆除之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僅得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若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在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上仍會有該筆資料,如欲申請貸款或補助,將可能遭拒致權益受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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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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