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合法送達即可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許多納稅義務人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機關傳繳通知時,才知道自己尚有欠稅未繳納,已被移送執行,進而主張並未收到繳款書,質疑送達的合法性。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之對象,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之外,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該大樓有管理委員會,得將稅單交付管理人員收受,因此稅單只要經管理員代為簽收,就已生送達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或怠漏轉交,皆不影響該繳款書合法送達之效力;另外還可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屬合法送達。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應按時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除會被罰滯納金外,也增加執行費用的負擔。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6/0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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