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或焚燬,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拆除房屋,應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

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常有民眾在接獲房屋稅單時,才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仍

有繳款書,除非納稅人能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

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才能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

否則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不能追溯至房屋拆除當月。 因此,為維護自

身權益,請民眾務必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

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或

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2/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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