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動產已禁止處分,未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因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並遭扣押存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的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故禁止財產處分是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不同。所以即使欠稅人財產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分署還是可以對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移轉所有財產的權益;若納稅義務人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仍須繳清各項欠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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