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補稅加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繳本稅外,會再按欠稅金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在每年的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分別在4月及10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個月,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會加徵1%滯納金,逾期30天仍未繳納且行駛或停放路邊被查獲者,會處欠稅金額1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表示,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運用各種方式,例如:設置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拍照、路邊停車拍照、停車檔案交查及警察機關舉發違規等資料,查緝舉發違章車輛,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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