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稅處即日起清查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為遏止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自106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對於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辦理年度清查,如發現有再行移轉等情事,將依法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企業或金融機構在進行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日後該土地再移轉時,由併購後取得土地的公司或機構負責繳納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另外,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收購或105年1月8日以後進行分割案件,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者,嗣後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於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如果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公司名下,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經核准記存後,稅捐處對於該記存土地會加以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如查獲該列管土地已因買賣、贈與、信託等原因再移轉時,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若僅移轉部分持分,將依移轉持分比例核算應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額。

  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其他地方稅捐疑義時,歡迎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181、182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6/02/08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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