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自有的自用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符合政府列冊照顧低收入戶之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則不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低收入戶證明書如經重新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且房屋曾經申請減免有案,將由該分局逕依社會局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續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免再重新提出申請,惟低收入戶身分經主管機關註銷失效,嗣後再經核准列冊者,則應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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